企业名称中使用“北京理工”字样,二审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北京一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北京理工”字样,北京理工大学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其起诉至法院。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该公司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即该公司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北京理工”字样,并赔偿北京理工大学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
案情简介
“北京理工”系北京理工大学名称中核心部分。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简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北京理工源动科技有限公司,一审后更名)的原企业名称完整包含“北京理工”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开展的业务是经北京理工大学授权或与北京理工大学之间存在特定联系,造成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北京理工”字样,并赔偿北京理工大学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认为其与北京理工大学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数额不当,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北京理工大学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北京理工大学作为国内知名理工类院校,凭借其多年来在人才培养以及在科学技术领域取得的较大贡献,在国内高校及普通公众心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北京理工”作为其名称中显著识别部分与北京理工大学已经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同时北京理工大学依据其自身学科优势,多年来创办了多家以“北京理工”为核心字样的科技公司。
原审被告的原名称完整地包含 “北京理工”字样,其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该经营范围与北京理工大学创办的多家冠以“北京理工”字样的公司的经营范围重合,因此二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根据查明事实,原审被告自成立后便以此名称开展相关业务。原审被告的行为极易引发相关公众误认其与北京理工大学之间存在特定关系,或者其实际开展的相关业务是经北京理工大学授权,易造成公众的混淆,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持续时间、情节以及实际开展过业务等因素酌情确定损失金额及合理开支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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